对于日产的西川社长的留任,美国的著名议决权行使建议公司似乎表示了反对意见。前几天FCA和雷诺合并事件也闹得轰轰烈烈。今后到底会如何展开呢?基本上斗争无论是胜利还是失败,大多都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对于日产的公司业绩应该是没有什么好的影响的。 ======================================================================= 这次是关于使用一般社团法人的节税手段。 一般社团法人,从以前开始就被视作是逃避遗产税的手段之一。比如说,通过赠与给一般社团法人或是在设立时将财产转入的方式,再无偿使用法人的建筑物,收取超出实际的报酬等方法,间接继承资产,而且一般社团法人没有股份一样的概念,因此不被视作是继承财产,可以回避遗产税。 也就是说将财产转出后,其法人可以受其一族实际支配而一生都无须支付遗产税。 拿美术馆打比方吧,创业成功的企业家不是常常回地方盖美术馆之类的东西吗?那其实原本应该是要以文化交流或者振兴艺术为目的使用的,非营利性质的东西,因此现金、美术品、美术馆所必要的土地、建筑物等全部都可以不课税转入。虽然并非全部都是法人为避税而转入的,但其亲属和孩子等和接下来的世代可以继承法人的运营,以收取工资的形式获取经济上的好处,从结果上来说是回避了遗产税。 为了避免这样回避遗产税的策略,政府制定了遗产税法第66条4项。第66条4项就以回避遗产税为目的的遗赠、赠送开设的法人(一般社团法人、社会福祉法人或者学校法人等),设置了可以面向实际受益人课收的赠与税。也就是说,虽然被认定为以回避租税为目的的时候,不会课收间接享受好处的个人的赠与税,但是如果被认定为通过该法人间接地进行赠与行为的话,该法人依旧会被收取遗产税。 https://www.nta.go.jp/law/tsutatsu/kobetsu/sozoku/640609/03.htm 然而,这又带来了别的问题。只要适用过一次这个第66条4项之后,之后未来家族支配下的这个法人依旧可以进行继承,因此只要付过一次税金之后,第二次继承、第三次继承就可以回避遗产税了。 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这次政府制定了理事过半数是同族的时候,继承会被课以遗产税的制度。遗产税法66条之2的规定。现在同族理事过半数的一般社团法人(特定一般社团法人等)能被课以遗产税了。课税在同族的理事死亡时进行,金额相当于一般社团法人的纯资产的同族理事数量的比例的遗产。 在继承之前操作成非同族支配便可实现租税回避,因此又设有着过去5年这一束缚。继承开始之前过去5年以内的同族理事超过一半的期间超过3年时,便属于特定一般社团法人。另外,在继承前辞任理事可能回避遗产税,因此规定在继承开始的5年以内理事即便辞任也依旧属于遗产税的对象。 然而,这一规定也被指有许多漏洞。判定是以理事的数量进行的,但具有选择理事的权利社员的数量则没有被规定。只要同族的社员达到过半数的话,理事的选任便可以自由实现,没有限制。 另外,在继承5年前进行理事的换任便可以躲过该法律的适用,因此在死亡前5年前计划性地让子孙们继承的话,便可以在此规定的限制下,达成2、3、4次的遗产税课税回避。 ================================================== 最近,我在读明石顺平律师的著书“国家的统计破坏”。在这本书里,写了对于政治家选举的重要性与自民党政权一直在强调的安倍经济学的成果(实质薪资和GDP等)其实是统计操作出来的谎言。这本书加深了我对了解关于现在经济景气的事实的兴趣,另外也学到了日本的经济运营和经济统计的制作过程。
Day: June 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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